从2002年证监会行政执法告别“查审一体”开始,查审分离制度已走过13个年头,证监会行政处罚委设立迄今也已有将近9年。查审分离制度通过实现证监会内部分工协作、监督制衡,有效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资本市场稽查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自2006年成立至去年底,共审结案件687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96项、市场禁入决定135项,结案率超过90%。同期,共对2117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给予罚款,罚没款总额超过20亿元。2008年至2014年,证监会行政调查后向公安机关移送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和线索达241起。
证监会设立专门、专职、专业化的行政处罚委,是我国整个行政管理体系中的首例,施行查审分离制度不仅是国内行政处罚执法体制的重大创新,也是金融监管模式的重大变革。专家认为,查审分离制度无论从定性还是定量指标看,都已显示出了突出的成绩,这一制度对整个金融执法、行政执法具有深远意义,它已经并将继续对资本市场发展、行政执法体制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证监会“查审分离”开制度先河
作为我国整个行政管理体系中的首次“试水”,中国证监会查审分离体制已实施13年。这一将调查与审理部门分开设置、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制度,极大提高了证监会稽查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并通过制度化保障的监督制衡有效规范了证监会的行政执法行为。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有关负责人介绍,1992年证监会成立时,并未设立一个单独部门负责证券、期货案件的查处,根据个案情况需要,仅在法律部设专人负责当时市场上某些个案的查处工作。
2002年4月,证监会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标志着查审分离体制确立,过去行政执法的“查审一体”正式改革为将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办理。2006年随着股改完成,证监会推动以查审分离为核心的证券执法体制进一步改革,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处罚委及办公室,实行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内部审理的专门化、专职化和专业化,这在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中属于首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实施查审分离从制度上是证监会的“自我革命”,它从结构上解决了稽查部门有可能出现的“一手托两家”的问题,其亮点在于稽查与处罚部门建立起了一个内部制衡机制。
“从实施效果看,查审分离制度无论从定性指标还是定量指标衡量,都已经显示出了突出成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认为,证监会查审分离制度对国内的金融执法、行政执法都具有深远影响,其具体实践对证券法律制度做出的贡献也非常显著。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委员苑多然概括提出,从实践看,查审分离机制是符合执法办案的客观规律的,对市场、监管部门都有益处。从市场角度出发,有利于营造公开、透明、公平、正义的市场氛围,让各类参与主体对制度形成明确预期和信赖;从监管部门角度出发,调查、审理工作非常专业,除去主观因素、道德风险,也还存在精力分配、专业程度的差别,查审分离可以保证精准、有效的查处和认定,遏制违法行为;同时,查审之间形成制约关系,可防止处罚的畸轻畸重,查审分开也相当于增加了一个救济程序,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更多保护。
凸显四大制度优势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起,特别是本世纪以来,不管是普通法系的美国、英国、我国香港地区,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在金融监管执法体制方面均有重大变革,变革具体内容虽有不同,但其金融执法(处罚)体制也呈现出一些共同特征,包括:强调处罚部门及其组成人员的独立性、专业性,树立执法权威;处罚程序中引入司法或准司法元素,强化执法公正;普遍存在和解机制,保障执法效率。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证监会行政处罚查审分离体制的核心制度价值,在于将司法元素引入行政执法程序当中,通过调查审理部门的分立,实现政处罚案件内部审理的专职和专业化,在不损害行政效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维护监管执法权威。
业内专家评价,查审分离体制作为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创新,符合金融监管执法发展的国际趋势和内在规律,并经行政处罚工作实践证明了其制度具有四方面优越性。
一是审理机构独立化,调查部门不参与案件裁决,可以使处罚执法基于一种客观、中立的立场,执行并解释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使执法判罚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案件处理更加公平合理。
二是审理程序司法化,在处罚执法过程中引入司法元素,审理机构秉持中立、无偏的立场,在告知、听证诸环节不同程度地参照司法的正当化程序,改变了传统行政简单化的命令服从模式,使得市场主体对证监会监管执法法治化形成明确稳定的预期。
三是审理人员专业化,审理工作由资历较深、监管经验较为丰富的专业人士承担,保证了审理人员在复杂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保持应有的判断力,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
四是审理工作制度化,监督和制约在外部通过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来实现,在审理机构内部通过建立审理制度、签批程序、问责制度、公开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机制来实现,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滥用权力、道德风险或监管者“被俘获”问题,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成熟市场较常采用的行政法官制度在中国司法体制下显得比较突兀,在对接司法、本土适用上有困难,查审分离制度是符合我国实际环境情况下的最好选择。”叶林说。
制度保障执法效率质量“双升”
查审分离制度运行多年以来,其制度优势经过实践检验已逐步显现,我国资本市场执法效率和质量呈现持续“双升”。“近年我国资本市场行政处罚所判罚的案件数量、罚没金额、市场禁入及其他处罚的数据以及一些裁决书的质量表明,我国市场行政执法水平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汤欣说,“与发达国家市场比较,我们已经有了对话的底气。”
统计显示,实施查审分离制度后,我国市场行政处罚结案数量和结案速度显著增长,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处罚委自2006年10月成立至去年底,共审结案件687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96项、市场禁入决定135项,近几年结案率均维持在90%以上。同期,证监会共对2117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给予罚款,罚没款总额超过20亿元。与美、英、法、德等国证券市场及我国香港市场相比,我国证监会行政程序结案数量和结案速度都维持在较高水平。
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种最为常见的财产罚之外,我国证监会往往还经常使用多种处罚手段的组合进行处罚,近8年间,共对1535名个人给予警告,对328人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其中91人被实施了终身市场禁入。
执法效率提升的同时,查审分离制度也通过制衡机制保证了执法质量的上升。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数据来看,我国市场涉及行政处罚的复议率从2006年的15.6%下降为2013年的6.98%,当事人复议率从2006年的11.7%下降为2013年的6.7%。2015年上半年,证监会因行政处罚被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有16件行政诉讼一审胜诉,有18件行政诉讼二审胜诉。
专家分析,在近年实践中,证监会查审分离体制还体现出了两个突出成效:一是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对严打证券期货犯罪行为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至2014年,证监会行政调查后向公安机关移送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和线索241起。二是推进行政执法与保护投资者权益并重,在执法实践中,探索了“万福生科”、“海联讯”等案件违法主体先行赔付投资者的做法,《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的实施,也开启了我国证券违法行为处理的多元化解决路径。(马婧妤)
原标题:查审分离13年证监会执法效率质量持续“双升”
稿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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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消费者在京东购买TCL灶具,安装时发现产品有问题,立即向TCL方面反映情况,却遭遇各种拖延。最终灶具不退不换只能修,而维修一个月还是没修好。12点15分《天天315》聚焦:TCL售后服务遭遇“差评”。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大家都知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七天之内,商品发生性能故障,是包退包换的,这是在我国《三包法》中有明文规定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条文:《三包法》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同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可是,最近我们接到甘肃兰州消费者丁先生的投诉,说自己在京东TCL旗舰店购买的灶具,遭遇了自送货之日就发现产品不能使用的问题,他当即向TCL和京东反映,可是一个多月过去了,不能使用的产品不但没能换货、退货,甚至连修都修不好。
丁先生:我在网上买了TCL的抽油烟机和这个。
记者:在哪个网上买的?
丁先生:在京东,7月4号,他就派专人上我家来免费安装调试,但自动熄火装置的炉盘是个坏的,做不成饭,不能正常使用,我赶紧联系厂家总部,人家答应解决,安装师傅还照了照片发过去,结果一直拖着不解决。过了些日子告诉我,包退包换的日子过了,只能给你修了。
丁先生想,实在换不了,就修吧,只要能用,也就不再强求了。可是他没有想到的是,想修好也是困难重重,就说厂家换回的零件吧,不是货不对板就是拧上就坏。
丁先生:今天给你寄来一个配件是坏的,明天给你寄来一个配件是豆腐渣配件,装上以后就断成几节,我还牺牲了一个多月的双休日。
丁先生说,自己和TCL的安装师傅在当时安装时就发现有问题,安装师傅马上给厂家反映问题,还拍了照片。可是,TCL的客服左拖右推,拖过了三包期,然后很严肃地跟丁先生说,你看现在已经过了三包期了,只能维修了。
丁先生:我说你送来就是坏的,人家说反正你的钱也付完了,不修算了。
记者:您刚才说,TCL方面跟你说过了包换时间,只能修。可是您刚才告诉我,这个东西送到后就是坏的,怎么过了三包时间呢?
丁先生:坑你你知道吧。送到后,一调试是坏的,然后安装师傅把电话打回去了。他说你放心,我们去调查核实,一定给你解决,前后我花了十几个小时的长途电话费,结果过了20天告诉我,退期也过了,包换期也过了,只有一条路就是修。
丁先生说,TCL的客服很厉害,自己跟他们沟通打了一共十几个小时的电话,不管你说什么,他们就是一个字“拖”。
而对于丁先生购买货品的京东方面,丁先生说,自己也找过。其中一个客服说应该给换货,但后来也没了音讯。
记者:京东的客服怎么跟您说的?
丁先生:说不行,应该按照新的消法让他赔偿,也没有什么结果。我买的时候是6月18号,安装是7月4号,修了一个多月,修到现在了。
昨天,记者分别联系了京东方面和TCL方面。昨天下午,我们接到来自京东集团公关部发来的邮件。邮件中写到:关于《天天315》栏目反映的情况,我们调查情况如下:经核实,客户在京东开放平台的“TCL厨卫电器旗舰店”购买了TCL烟机灶具套装,安装后发现灶具不能打火,客户提交了退换货申请,经商家“TCL厨卫电器旗舰店”与客户沟通后,客户同意了维修,但经过几次维修后机器并未修好,客户目前要求退货。给客户带来的不便我们表示歉意,我们正在协调商家尽快解决客户的问题。很遗憾的是,到开播前,没有收到来自TCL方面的电话和邮件。
在微信平台上,网友们纷纷留言。“天涯”说,TCL说的不对,是否在包退包换期,以用户反映问题日为准,不以商家处理日为准,否则的话商家永远不处理任何用户的包退包换期,必然都会过期的。而用户不应该同意修理,否则的话就等同于自动放弃退换权了。
“小乐”说,TCL和京东其实都是有责任的,京东应该负责退货,消费者退一步让TCL来修理,结果也没有修好,消费者让步了,就给了厂家和经销商拖延的机会,没有诚意的厂家真的是让人很可恨的。
胡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商品可能存在修理,更换、退货等情况规定的比较明确,但也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进行退货,也可以要求更换或修理。如果没有这两项的话,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如果可以减除合同,那么可以要求退货,当然也可以要求更换或修理。请注意,因为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发生的相关运输费用由经营者来承担。
按照消费者的说法,TCL的客服各种拖延,拖过了退换时间期限,不给消费者退换货,这样的情况属于什么样性质的问题?
武高汉:从目前情况看,京东也好,TCL也好,都有故意推诿之嫌,明明应该自己给消费者解决问题,但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不给消费者解决问题。我认为,现在消费者依然有权利要求退掉这个产品,而不是像经营者说的那样,只能够修了,退换都不可能了,这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在问题解决过程中,所有产生的相关联费用都应当由经营者负担起来,比如消费者的误工工资,消费者为此而支付的十个小时的长途电话费等,所有合理费用均由违法的经营者进行承担。
微信平台上,“岁月无痕”说,客服拖延客户这么有经验,真的怀疑TCL产品问题会比较多一些。而“七匹狼”说,正在选择TCL的冰箱,听你们一说我犹豫了。
武高汉:作为品牌企业,在创建过程中,随时随地都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任何一个言论、评论都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选择。第一,TCL和京东应当从小事上进行反省,虽然每年几百亿、上千亿的经营额,可能对一台煤气灶不予关心,或者不以为然,但这样的小事不解决,势必会影响你们的品牌建设。
胡钢:首先要明确一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特别是第23条对冰箱、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也就是说,在接受或服务的6个月内发现有瑕疵的,如果有争议的,这个时候的举证责任是经营者,经营者有责任证明商品和服务没有问题,这一点消费者要特别注意。所谓的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这种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明文要求,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同时对于这类拖延或无理拒绝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那么,消费者除了要求换货外,还可以申请其他赔偿吗?
胡钢:根据消保法第55条惩罚性民事赔偿的规定,对于一般的消费欺诈是退一赔三最低500元,退一赔三的倍数基数按照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同时,惩罚性赔偿针对明知存在缺陷而造成伤亡,按照损失额的三倍赔偿。本案讨论的商品是灶具,这类产品的一个特点是需要安装才能使用,属于特殊商品。同时,如果出现商品缺陷,而且屡次没有修好,更需要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彻查。同一批次是否存在类似情况?煤气灶具等涉及安全的商品如果存在系统性和技术性问题,应该是责令召回的。
微信平台上,一部分网友讨论TCL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还有一部分网友认为,买电商的自营商品和买第三方的经营商品,有很多不一样。关于TCL的讨论应该怎么看?由此引申出对一个企业来说,售后服务可能造成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一定的阴影。
武高汉:根据国家三包规定,七日之内出现问题,不管是什么问题,哪怕它不符合退的条件,商家也得退。15天之内出现任何问题,哪怕它不符合换的条件,也得换。这是三包规定对消费者的优惠。新三包法又给消费者赋予了一个明确的权利,只要在三包期内,不管是什么结点上,凡是符合退的,消费者都可以要求退。凡是符合换的,消费者都可以要求换,凡是符合修的,消费者都可以要求修。商家不要把七日、十五天的优惠政策当做法律规定,只要过了期,只要过了十五,就概不负责,不管退了也不管换了,这是商家的错误理解。本案提示所有人,认真学习三包有关规定,同时也提示消费者,自己的权利可以放弃但千万不能随便放弃,特别是不能在经营者的误导下,随随便便放弃自己的权利。
有网友问,三包的期限到底是怎么算的?如果是30天,结果第30天的时候坏掉了,我第一时间联系厂家,厂家会不会说第二天就过期了?
胡钢:三包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层级很低,如果可能,希望能尽快升级到行政法规的程度。同时,国家鼓励企业对消费者有更好的、更优惠的承诺,消费者在购物时,请特别注意相关网站、广告宣传内容,这些对于明确双方责任特别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有很大帮助。本案中,我看到有些商家依然在网页中宣传已获得驰名商标的情况,而商标法已明文禁止对驰名商标做任何宣传,否则要指令改正,处10万罚款。这种宣传可以算是一种虚假宣传。
原标题:网购问题灶具TCL售后“拖字诀”称退换期限已过只能修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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